- 來源: 新余市檔案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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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時間:
2022-07-27 11:05 - 訪問量:
各縣(區)委辦公室、檔案館:
為貫徹落實《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精神,激發市場活力,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,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,市檔案局制定了《市檔案行政執法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(第一版)》(見附件)。
從即日起,全市各級檔案主管部門在開展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時,要按照執法有據、程序合法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,對屬于《清單》中規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(或可補救)且能夠及時糾正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,免予行政處罰。確保檔案執法做到嚴格規范、公正文明,有效提升檔案行政執法效能,大力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。
新余市檔案局
2022年7月26日
附件 市檔案行政執法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(第一版)
序號 |
違法行為 |
不予處罰條件 |
法律依據 |
1 |
擅自提供、抄錄、復制、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|
首次違法,未造成嚴重后果(不涉密、可追回),且能按規定限期改正的。 |
《檔案法》第四十八條: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,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、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:第二項“擅自提供、抄錄、復制、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” |
2 |
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 |
首次輕微違法行為,及時糾正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限期改正的。 |
《檔案法》第四十八條: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,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、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:第四項“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,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” |
3 |
造成檔案丟失、損毀的 |
首次違法,未造成嚴重后果,且能及時糾正的。 |
《檔案法》第四十九條:利用檔案館的檔案,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。 |
4 |
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利用檔案的 |
首次輕微違法行為,能及時糾正。 |
《檔案法》第四十八條: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,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、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:第七項“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利用檔案的”。 |